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4-01-24 点击: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顺利实施,提升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我们制定了《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举报文书为价格主管部门接收、办理、反馈价格举报,受理、处理价格投诉以及答复价格咨询时使用的文书的总称。
二、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要求,价格举报实行编码管理,价格举报文书不再编制文号。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予以立案调查的,价格举报文书作为案件来源材料归入价格行政处罚案卷。
四、本文本为示范文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进行更改、增补或者删减。
五、本文本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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