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8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4-03-05 点击:940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2-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政函[2014]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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