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聚偏磷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102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3-04 点击:937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2-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10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聚偏磷酸钾等72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4〕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聚偏磷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