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采购东北地区新产粳稻和玉米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3]263号)

来源: 国家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3-12-02 点击:1160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3-11-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办调[2013]26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财建〔2013〕8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有关企业到东北地区采购2013年新产粳稻(米,下同)和玉米费用补贴有关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此次享受费用补贴政策的统计范围,粳稻包括除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外的28个省份委托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简称委托企业,下同)或确认采购资质的本省粮食企业,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玉米包括上海等16个省份委托企业或确认采购资质的本省粮食企业,以及有关中央企业。上述粮食企业必须建立采购东北地区粳稻和玉米统计台账,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直接从东北地区农民手中收购和从粮食企业购进的粳稻、玉米数量和价格等情况。

  二、统计内容

  有关省(区、市)粮食局及相关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价格采购粳稻和玉米的统计工作,要单独设立专项统计(旬)月报表(见附件1),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调控司。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此次享受费用补贴政策的采购期限:粳稻为2013年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2013年11月16日~2014年3月31日),玉米为2013年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期间(2013年11月22日~2014年4月30日);运抵期限:粳稻必须在2014年5月31日前,玉米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运抵本省。统计报送期限与费用补贴政策执行期相同。请相关省(区、市)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督促享受费用补贴政策的企业,认真做好政策执行期间内到东北地区采购粳稻和玉米统计工作,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按照统计制度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相关省份选择的委托企业名单和相关中央企业总部确定的具体企业名单,要在2013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调控司(见附件2)。对于不采用委托企业方式的省份,请在报送统计月报表时分企业填报。各相关省份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指导和督促执行费用补贴政策的企业认真做好采购东北地区粳稻和玉米购销存月度报表统计工作,确保账实相符,杜绝虚报统计数字、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010—63906295 传真:010—63906259

  附件:

    1.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购销存旬(月)报表

  2.执行费用补贴政策企业基本情况表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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