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产经营停止推广审定品种是否合法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3]51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3-08-30 点击:864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08-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政函[2013]51号
实施日期: 2013-08-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辽宁省种子管理局:

  你局《关于征求生产经营停止推广玉米辽单30是否合法的司法解释的函》(辽农种函﹝201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通过审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生产、经营和推广。此外,《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对继续生产、经营已公告退出品种的,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品种退出公告,目前主要是告知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公告退出的品种存在重大缺陷,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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