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3]48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3-07-18 点击:1009

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
发布日期: 2013-07-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渔[2013]48号
实施日期: 2013-07-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经征求外交部及相关省市意见,我部决定今年继续在山东、辽宁省及大连市开展朝鲜东部海域捕捞合作项目,由上述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为继续实施好该项目,中朝政府指定机构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和朝鲜共同捕捞协会于2013年1月20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朝鲜共同捕捞协会关于朝鲜东部海域捕捞合作协议》(见附件1)。为确保该项目规范有序开展,保障我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批管理

  辽宁、山东省及大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朝鲜东部海域项目的复杂和敏感性,从维护中朝关系和地区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开展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渔船规范有序生产。要严格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及《农业部关于加强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0〕16号)要求,根据中朝双方商定的合作规模(见附件2),做好赴朝企业渔船的遴选和组织工作,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对项目企业、渔船和渔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集中出港、编队生产、指定港口卸货、船位动态监测等监管措施。同时要加强对企业代理渔船赴朝作业行为的整顿和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涉外事件处理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涉外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鉴于今年朝鲜半岛局势复杂多变,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事先向船东渔民充分说明项目风险,引导其做出审慎选择。

  二、打击非法作业,维护生产秩序

  所有赴朝东部海域作业渔船均须纳入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朝鲜共同捕捞协会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境作业。上述合作框架以外的其他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均属非法,中朝双方将进行严厉打击。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派船赴朝生产的远洋渔业企业,我部将按《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不再批准其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对于私自出境赴朝作业渔船和辅助船船主以及违法组织渔船出境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规及农业、外交、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4号)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追究其非法出境、走私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山东、辽宁省和大连市渔政和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渔船的管理,从源头上制止未经批准渔船离港赴朝生产,严厉打击“三无”渔船、套牌等非法行为,继续向项目生产指挥船派驻政府观察员。要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的执法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严禁未经批准渔船搭车出境,或以执行朝鲜项目名义在我近海非法生产。所有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和船员必须在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指定和公布的港口出入境、联检和卸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务等部门加强渔船出入境监管工作。

  为打击非法作业渔船,所有赴朝鲜东部海域从事运输、加油等渔业辅助生产的船舶企业均需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汇总后报送朝方,未经中方备案审核的渔业辅助船赴朝作业,朝方将按非法船舶查处。

  三、强化企业管理,保证生产安全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作为中方指定窗口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要与朝方保持密切沟通和交流,保证双方信息畅通,协助做好国家观察员、生产指挥船派遣工作和渔业辅助船备案等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船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朝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朝方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海域、方式、时间和品种生产,服从指挥船的统一调度指挥。渔船生产期间必须随船持有朝方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按朝方要求悬挂标示牌,船员不得离船上岸。由于朝鲜东部水域与俄、日、韩三国水域相接,为避免引发涉外事件,严禁渔船进入俄、日水域及朝韩交界特定禁止水域生产,所有渔船必须在朝方许可的水域内作业(见附件3),并距边线保持至少2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附件:农办渔[2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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