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及相关信息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2号)

来源: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4-03 点击:1020

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3-01-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认办证函[2013]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管理,完善指定实验室管理档案,我委决定对指定实验室名称及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和规范,现将相关要求及安排通知如下:

  一、请按要求填写《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和地址信息确认函》(附件1,以下简称《确认函》)、《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采集表》(附件2,以下简称《采集表》)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调查表》(附件3,以下简称《调查表》),填写说明分别见附件4、附件5和附件6,以上文件请提交一式两份。

  二、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并应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一)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计量认证证书及与CCC认证依据标准相关部分的证书附件的复印件、认监委出具的有关法律责任承担单位的文件复印件(适用时),此项材料应符合《采集表》填写说明3和《调查表》填写说明4中要求,请将《采集表》和《调查表》中填写的CCC指定实验室名称、检测地址、标准号在上述材料中以荧光绿涂色明示。

  (三)实验室认可证书及与CCC认证依据标准相关部分的证书附件的复印件、认可委有关同意使用认可标识的文件复印件(适用时),此项材料应符合《采集表》填写说明3和《调查表》填写说明4中要求,请将《采集表》和《调查表》中填写的CCC指定实验室名称、检测地址、标准号在上述材料中以荧光绿涂色明示。

  (四)《采集表》和《调查表》中填写的CCC指定实验室名称或者地址与法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或者地址不一致的,须提供由法人单位出具(盖章)的以下文件:

  1.不一致情况说明(含组织结构图);

  2.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法人性质不属于事业或者国有独资的,请提供法人单位出具(盖章)的股权结构说明。

  (六)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存在部分检测项目分包或者使用协议实验室设备进行检测的,请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附有关协议复印件。

  三、以上文件须同时报送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光盘或者U盘),并由法人单位于2013年2月28日17:00前(以收到时间为准)统一寄送至我委。对于电子版本,《采集表》和《调查表》应分别命名为“采集表-法人单位名称”和“调查表-法人单位名称”,文件格式为EXCEL;其他文件命名方式不作统一要求,可参照《采集表》和《调查表》,文件格式应为PDF。为便于接收邮件,邮寄材料推荐使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

  四、本次指定实验室相关信息及材料填报工作既是对指定实验室相关业务信息的采集、确认和调查,也是对指定实验室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要求情况的检查,请各单位认真准备,按要求完成。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存在故意瞒报、虚报等问题的指定实验室,我委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邱磊、薛岩

  联系电话:010-82262779、82262741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和地址信息确认函》

  2.《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采集表》(不印发纸质文件,请从网上自行下载)

  3.《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调查表》(不印发纸质文件,请从网上自行下载)

  4.《确认函》填写说明

  5.《采集表》填写说明

  6.《调查表》填写说明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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