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4-03 点击:902
各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及相关信息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我委目前正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填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多数实验室能够按照《通知》要求正确填写表格、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但也有部分实验室未按要求填报材料。为保障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指定实验室填报材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填报材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实验室提交的资料不完整,缺少计量认证证书、认可证书、证书附件等技术性资料,缺少法律责任承担声明、股权结构说明、分包协议等证明性资料,造成了审核工作难以有效进行。
(二)部分实验室在《确认函》中填报的名称和/或地址未能被认可证书(证书主页、附件或认可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计量认证证书(证书主页或附件)全部覆盖,无法确认实验室已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具体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
(三)部分实验室填报的《采集表》和《调查表》中,业务范围、检测地域、检测依据标准和标准认可情况等信息未按《通知》要求如实、正确填写,存在漏报、错报、多报、瞒报的现象。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经初审,有60家实验室填报资料基本符合要求(名单详见附件2)。未能通过初审的实验室应当加强对信息上报工作的重视程度,比照上述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积极开展自查,补充、补正相关材料,补交的材料应于2013年4月15日前寄送至我委(以收到时间为准)。
(二)已通过监督复评审,但暂时未取得更新的计量认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相关证书附件的,可先提交旧版证书及附件,同时随附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监督复评审情况说明和相关标准能够符合计量认证和认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材料。取得更新的证书及附件后,再及时将证书及附件资料上报我委。
(三)未按时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仍存在问题,不能证明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65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指定条件的实验室,我委将按规定撤销或暂停对其相应业务范围的指定。
联系人:邱磊、薛岩
联系电话:010-82262779、82262741
附件:
1.名称和/或地址审核存在问题的实验室名单
2.通过初审的实验室名单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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