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3]42号)

更新时间:2013-03-11 点击:703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13-02-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工商竞争字[2013]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于今年第二季度(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行动重点

  (一)重点商品。以关注民生为切入点,重点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家用电子电器、日用百货、食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涉农产品等商品上发生的“傍名牌”行为。

  (二)重点行为。假冒驰名(著名)商标的违法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通过制造市场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他“傍名牌”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专项执法工作,把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狠抓大要案查处。各地工商机关要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注重对互联网上“傍名牌”行为的落地查处,要运用多种形式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总局将加强对大要案件查处的督查和通报,根据企业举报或有关省级工商局的请求,选取跨区域重大案件组织相关地方工商机关联合查处。

  (三)坚持打击违法与促进名优相结合。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将强化执法与加强行政指导并举,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要坚持把打击侵权假冒与保护名优产品相结合,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产品质量好、市场信誉高的商品,培育和扶持知名企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品牌保护意识。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加强与公安、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在查办案件中,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2012〕227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按规定移交涉嫌犯罪案件,严禁以罚代刑。要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名优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案源线索,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自2013年5月起,各省级工商局要在每月5日以前,向总局报送上月《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统计表》(1、2)和典型案例,并于2013年7月15日前上报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总局将适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表彰。在专项行动期间,有重大情况和疑难问题的,请随时上报。

  联系单位:总局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

  联系电话:88650528

  电子邮件:zfj@saic.gov.cn

  附件:1.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统计表1(略)

  2.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统计表2(略)

  工商总局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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