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3-02-26 点击:878
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2012/2013年度第一批国产糖临时收储计划的通知》要求,决定采用竞价方式收储部分国产白砂糖,本次收储与国家储备白砂糖更新轮换结合进行。现公告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收储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负责。
(二)收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承担。
(三)收储竞价通过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公开进行。
二、数量、品种、价格和库点
(一)本次收储数量为70万吨。
(二)收储品种为2012年12月份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7-2006壹级及以上的白砂糖。
(三)收储基础价格为每吨6100元(南宁车板价,含税),最高到库结算价(含税)为收储基础价格加上运到承储仓库的运杂费。送货到库价格不高于最高结算价(含税),不低于每吨6100元。
(四)根据《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经有关单位和专家现场考察,确定河南省农垦集团公司(新郑)糖库、内蒙古赤峰佰惠生仓储物流公司糖库、内蒙古库伦旗佐源糖业公司仓库、河北保定瑞丰糖业公司仓库、辽宁330处、辽宁锦州佐源糖业公司仓库、广西来宾鑫龙物流公司糖库符合储存中央储备糖资质。70万吨国产糖具体收储库点、数量及最高到库结算价详见附件。
三、收储时间和地点
(一)收储交易时间为2013年1月22日13-17时,未成交的数量将累计至下次交易中进行。
(二)收储交易地点为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华储交易所)。
(三)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或停止收储,另行通知。
四、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收储白砂糖每袋净重50千克,包装和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的规定,须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生产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QS标识。
(二)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必须统一标注为18个月。
(三)包装袋上刷唛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四)白砂糖须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包装,包装要牢固。
(五)标明生产日期的合格证须放置在显著位置,并与袋内货物完全一致。
五、交易方式
(一)收储白砂糖按手进行,每手分别为300、600、900、1200、1500吨,各库点剩余数量不足600吨的,视同一手。价款按实际数量和成交单价结算。
(二)实行会员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华储交易所收储交易会员参加收储交易,也可以委托华储交易所收储交易会员代理交易,会员之间不得相互代理交易。
(三)实行保证金制度。参加收储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前,需在“收储交易履约保证金专户”账户上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量根据预交食糖数量按500元/吨存入。
(四)实行“价低优先,时间优先”制度。收储交易时,按倒计时结束时有效的最低卖价成交。同一卖价按竞价时间顺序靠前的成交。
(五)实行到库价制度。收储交易时,交易会员的报价为送至指定储存仓库库房门口货场的交货价格。
(六)实行送货制度。收储交易成交后,成交会员必须按规定与华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交储食糖全部送达指定仓库。
1.竞卖成交方必须按挂单交易时标明的交货日期有序交货。本批收储食糖全部交货完毕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
2.在标明的交货日期内完成交货的,不承担空库仓租费。因竞卖成交方原因在挂单标明的交货日期至5月31日完成交货的,由竞卖成交方按照每日每吨0.15元的标准向储存仓库支付空库仓租费;超过5月31日的,取消竞卖成交方竞价交易资格两年。因储存仓库原因造成竞卖成交方不能在挂单标明的交货日期至5月31日完成交货的,不能收取空库仓租费;超过5月31日的,取消储存仓库承储资格两年。
3.竞卖成交方交储入库完成情况记入商务部储备商品管理信用档案。在挂牌标明的交货日期后交货的,竞卖成交方与储存仓库双方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华商中心并说明情况,双方均需在书面报告上签章确认。一方有异议的,另一方可直接先向华商中心说明情况,经华商中心确认后,单方出具书面报告。未作出书面报告的,将记为不良纪录。
4.遇不可抗力,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商务部和华商中心书面报告,确认后可相应延长交货时间。
(七)实行到库检验验收制度。商务部委托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收储的国产糖组织实施公证检验,检验验收合格的方可入库为国家储备食糖。
(八)参加收储交易会员请于2013年1月22日11-12时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六、贷款和结算
(一)实行贷款“一次审批、分批发放”制度。收储国产糖到库结算价、入库费用和质检费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以“一次审批、分批发放”为原则,安排解决国家储备糖贷款。根据入库进度,分批、及时、足额将贷款发放到位。
(二)实行结算清算制度。交货完成后,华商中心及时按规定向交货会员付清全部款项。入库和质检费由华商中心预拨,待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清算。未及时收到货款的企业,可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反映。
(三)华商中心应确保在本批收储合同全部执行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扣缴的违约保证金上缴中央财政,并报有关部门。
其他注意事项请登陆商务部网站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子站(scyxs.mofcom.gov.cn)查询。
附件:20122013年度第一批第二次70万吨收储库点、数量及最高到库结算价.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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