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1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3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3-02-26 点击:862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 2013-01-30
失效/废止日期: 2016-01-13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13]19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废止公告详见相关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3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32元、135元和150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10元和10元。

  鉴于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期,各地要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宣传工作,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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