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2-26 点击:8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适应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2013版)》。自2013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2013版)》(见附件),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废止。
二、及时申订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时不再要求提交《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可使用标识的产品应在其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组织的认证评审并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gov.cn)公告后6个月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的要求,向部中心申订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按规定可以不使用或无法使用标识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不能使用标识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正确填写认证电子信息资料。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正确填写并认真核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电子信息登录表的各项内容,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的准确性。
四、规范装订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装订规范》的要求装订无公害农产品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工作机构的认证报告材料应按顺序分别独立装订。
附件:《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2013版)》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3年2月8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