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

来源: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2768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01-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3]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标签中配料标注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992号)和《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等级标注要求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10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标示。除了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

  二、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企业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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