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46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314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9-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品整治办[2009]46号
实施日期: 2009-04-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甘肃省、江西省、广东省、云南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近期,在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中,部分地区发现个别企业存在违法销售灭活罂粟籽油脂粉末,用罂粟籽油(御米油)违法加工生产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等情况,还发现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委托加工的行为。

  2005年8月,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4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甘肃农垦集团利用罂粟籽榨取的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

  为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制售罂粟籽食品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经营灭活罂粟籽油脂粉末,严禁使用御米油加工食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及用于复合生产餐饮配料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允许利用灭活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食用油脂为液态的御米油。严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向其他地方及部门购销经灭活的罂粟籽。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不得授权、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御米油的生产加工,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也不得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出现“罂粟籽”的字样。御米油为终端产品,不得再深加工为其他产品。

  二、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厉查处。同时,督促企业实施御米油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确保其生产的御米油安全、合法。

  三、要按照职能分工,严厉查处违法制售罂粟籽食品等行为,严禁灭活罂粟籽和用灭活罂粟籽或御米油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对市场流通的此类产品应依法予以收缴并监督销毁。

  四、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追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此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运输、贩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 导 小 组

  (代 章)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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