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50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0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2010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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