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来源: 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094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5-11-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05-11-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可否生产经营使用回收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的食品饮料的请示》(津卫执函〔2005〕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饮料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采购时应索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回收的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进行销售。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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