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584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8-11-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08-11-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物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59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竹炭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由于来文未提供竹炭的生产工艺、质量规格等详细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食品原料,也难以确定该原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生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但应在制成最终产品前除去。无论是植物炭黑还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茶叶生产加工。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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