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现将有关定期公告餐饮服务许可情况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告单位与时间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公告”的原则,从2012年5月开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每月底公布辖区内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二、公告方式
可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三、公告内容
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见附件1、附件2)。
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许可公告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公告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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