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9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321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5-05-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9号
实施日期: 2005-07-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保护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溴酸钾危险性评估结果,我部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在此之前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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