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06-01 点击:1448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房市监处字〔2020〕第11号
单位名称 北京金麦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10111MA01BGQH6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彭涛
违法行为类型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当事人:北京金麦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9号院5号楼1层1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BGQH6C
法定代表人:彭涛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在饿了么外卖平台购物平台开设网店,名称为“北京金麦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提供水饺、凉菜等餐饮服务。在对其销售商品”鲅鱼水饺”的宣传中,有”鲅鱼有补气、平咳作用,对体弱咳喘有一定疗效;鲅鱼还具有提神和防衰老等食疗功能,常食对治疗贫血、早衰、营养不良、产后虚弱和神经衰弱等症会有一定辅助”字样的内容,实际情况是该商品只是一款普通菜品,当事人却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在上述宣传中,当事人共支付广告费用1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页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0年1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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