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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市监处字〔2020〕第11号(行政处罚:普通菜品使用医疗用语宣称疗效)

来源: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06-01 点击:1448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房市监处字〔2020〕第11号

  单位名称 北京金麦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10111MA01BGQH6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彭涛

  违法行为类型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当事人:北京金麦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房山区长兴东街9号院5号楼1层1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BGQH6C

  法定代表人:彭涛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在饿了么外卖平台购物平台开设网店,名称为“北京金麦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提供水饺、凉菜等餐饮服务。在对其销售商品”鲅鱼水饺”的宣传中,有”鲅鱼有补气、平咳作用,对体弱咳喘有一定疗效;鲅鱼还具有提神和防衰老等食疗功能,常食对治疗贫血、早衰、营养不良、产后虚弱和神经衰弱等症会有一定辅助”字样的内容,实际情况是该商品只是一款普通菜品,当事人却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在上述宣传中,当事人共支付广告费用1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页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0年1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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