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06-01 点击:1959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密市监处字〔2020〕第8号
当事人:三九新特(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强云路3号院5号楼101
注册号:91110116MA0057PJ84
法定代表人:祁红玲
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于京东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店铺“三九新特大药房旗舰店”内,发布“泰国进口 京都念慈蓭 柠檬草薄荷糖45g润喉糖 清咽润喉【5盒】45克”,在该发布页面中,标题含有“清咽”文字描述,在商品展示主界面内发布配有“卫食健进字(2000)第065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蓝帽标识图片。期间未形成销售订单,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提供的京东平台页面截图打印件、产品实物照片、当事人提供的京都念慈蓭柠檬草薄荷糖产品后台截图打印件、京东APP内搜索截图、2019年9月26日截取的当事人上述商品京东平台发布页面、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截图、现场调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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