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京工商怀处字〔2019〕第466号(行政处罚:广告涉及专利,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京工商怀处字〔2019〕第466号(行政处罚:广告涉及专利,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来源: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06-01 点击:982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工商怀处字〔2019〕第466号

  当事人: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桥梓村北150米(国税五所北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615635806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

  经查: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进行产品宣传,网站网址是:http://www.ysybee.com,其中对产品“颐园芦荟蜂蜜膏480g”的宣传页面中,对该产品的的外包装瓶(颐园芦荟蜂蜜膏480g玻璃瓶)的文字描述是:“不洒一滴蜜;回流瓶口、专利设计、避免了洒的到处都是”。当事人有专利证书,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商品网页截图打印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之规定,属于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