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云应急〔2023〕19号)

来源: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3-02-16 点击:85

发布单位: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日期: 2023-02-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云应急〔2023〕1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请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规定报备,并做好工作统筹,避免重复检查。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计划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发〔2017〕15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强化监管执法为抓手,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大力推进严格、精准、规范执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水平,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目标为:纳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率达100%,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率达100%,运用“互联网+执法”系统线上执法率达100%。

二、主要任务

(一)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府办发〔201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全省应急部门直接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通过认真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监管力量,细化监管任务,促进监管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推进分类分级监管。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云应急〔2021〕48号),将全省应急部门直接监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划分为“A、B、C”三个类别,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执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执法为主,“双随机”为辅,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按照强化属地管理、推动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省级应急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两级应急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省内中央企业在滇一级分支机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总部、省属企业总部和部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重点企业以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市级应急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在滇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省属企业一级(含)以下分支机构和州(市)属企业以及县级应急部门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县级应急部门对省、市两级监督检查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重点对象防控。围绕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春节、国庆、两会、汛期、节后复产、岁末年初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将正常生产建设、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风险比较突出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紧盯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单班下井3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现状开采高度150米及以上露天矿山、尾矿库特别是头顶库、“钢8条”“铝7条”“粉6条”“有限空间4条”四类重点工贸企业以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企业,狠抓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把风险化解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之前。

(四)落实具体任务分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精神和省应急厅“三定”方案规定要求,执法处牵头负责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统筹制定和督促指导,按计划完成本处室负责的监督检查任务,依职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危化处负责完成本处室的监督检查任务,依职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救援协调处、基础处、审批处、规财处、非煤矿山处、调查统计处等6个负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职责的处室,牵头负责完成本处室的监督检查任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或者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移交执法处或者属地应急部门依法查处。厅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宣传处、减灾处、火灾救援处、水旱救援处、安全协调处、救灾处、科信处、地震地质处、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等处室协同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五)促进行政效能提升。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采取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相结合,依托政府购买专家技术服务,综合运用行政指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遵法守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严格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实施查处,存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违法的,实施“一案双罚”,杜绝“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罚”等执法宽松软问题。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对象,及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实施惩戒。涉及刑事责任的,严格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坚持执法和服务并重,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推动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模式。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过程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分析,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三、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共计130名,实际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人员112名,占实有人数的86.2%。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2023年全年365天,除去11个国家法定节假日、104个双休日,剩余为法定工作日250个。

总法定工作日28000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应急管理部或者省政府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等。参照前3个年度的统计平均数,结合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测算2023年度其他执法工作日合计为15456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包括参加机关值班(含补休)、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参照前3个年度的统计平均数,结合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测算2023年度非执法工作日合计为11536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28000)-其他执法工作日(15456)-非执法工作日(11536)=1008个工作日。按检查每家企业至少派2名执法检查人员,平均占用3个工作日(含复查所需工作日)计算,2023年全厅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企业数=监督检查工作日(1008)÷〔参与每户企业监督检查人数(2)×所需工作日(3)〕=168户。

四、监督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安排

根据《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范围,确定2023年度重点检查所管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共计108户,其中非煤矿山40户、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20户、工贸行业32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3户、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机构5户、特种作业4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4户。重点检查数占年度计划检查数的64.3%。

(二)一般检查安排

根据《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检查范围,确定2023年度一般检查所管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共计60户,其中非煤矿山20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12户,工贸行业20户,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2户,特种作业2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4户。一般检查数占年度计划检查数的35.7%。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组织实施。省、市、县三级应急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增强执法合力,结合执法检查、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和上级安排的其他任务等联合开展监督检查。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逐级报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统计汇总执法情况,确保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相互衔接,上级应急部门已经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不得再次列入,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或监管缺位,切实防止不合法、不合理执法现象。县级应急部门要配合省市两级完成辖区内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省应急厅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细化分解年度监督检查任务,科学统筹制定每月、每季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实施。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备案。

(二)规范执法行为。要依法履行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要全部运用“互联网+执法”系统线上执法,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精准分析研判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重点,推动传统线下手工文书执法向“互联网+执法”系统线上执法模式转变。要改进执法方式,全面推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三位一体模式开展执法。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融入监督检查全过程,强化以案释法,督促引导企业学法、知法、守法,增强企业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和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

(三)加强执法分析。要建立健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执法计划执行、行政处理处罚、执法文书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销号等情况,评估执法效果,及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监管执法的办法和措施。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量化评价办法(试行)》,省应急厅每季度对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分析、量化评价和通报提醒,年度评价情况同时抄送各州(市)政府并纳入对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遵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坚守道德底线和法纪红线,依法行政,廉洁文明自律,做到人性化执法绝不人情执法,说理包容执法绝不野蛮粗暴执法,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威严形象。

各有关处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安全生产执法处。

   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168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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