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团购电商合规经营指南》的解读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1-06 点击:424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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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网络社区团购发展迅速,各种团购平台应运而生。特别是疫情以来,社区团购成为新零售的热门模式。为了在竞争中率先抢占市场,互联网企业纷纷在平台开展拼团、秒杀等优惠活动,低价倾销、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质量低劣等乱象问题时有发生。网络社区团购与民生密切相关,经营中的乱象不仅会干扰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营,也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亟待规范。通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团购电商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切实规范自治区网络社区团购市场竞争秩序,减少资本在网络社区团购中的无序竞争,防止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构建社区商业生态的良性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社区团购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特点

《指南》对社区团购电商从准入、经营到退出全过程全链条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目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重点进行了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方式和市场准入要求。在《指南》第二章中依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称平台经营者)可以以自营和非自营的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并对自营和非自营的两种经营方式明确了不同的市场准入要求。一是平台经营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网络社区团购,并以自己名义销售商品(含提供服务,下同)的,属于平台自营,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交易活动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交易活动须进行备案的,应当依法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二是平台经营者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平台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与平台经营者合作、以自己的名义在平台上销售商品的销售者(下称合作销售商),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二)对团长(自提点)进行了规范。为了减少存放在自提点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指南》第九条明确“申请作为自提点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商品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并鼓励社区团购电商发展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自提点。

(三)对网络社区团购产品质量和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社区团购产品多为食品和生活用品,直接关系老百姓身体健康和安全。《指南》第十二条明确“社区团购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或禁止在网络经营的商品。”《指南》第十六条明确“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平台经营者统一收集订单信息、归集商品、分拣包装并配送到自提点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查验。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合作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合作销售商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社区团购电商不得实施垄断行为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指南》第十九条明确“社区团购电商不得实施下列垄断行为:(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社区团购电商达成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的垄断协议;(二)平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或限定其他交易条件的垄断协议;(三)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具有竞争关系的社区团购电商达成垄断协议;(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价格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五)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四、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团购电商合规经营指南》共包括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指南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的方式、准入、信息报送等内容,以及社区团购电商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信息公示、促销活动等方面的要求;第三章经营行为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禁止滥用自主定价权、禁止垄断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欺诈消费者行为、禁止大数据杀熟等内容;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了相关经营者提供票据义务、消费者评价展示、销售不符合要求商品的民事责任、退换货规定、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者信息保密规定等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明确了社区团购电商对相关经营信息保存、数据留存备份、配合监管等法律义务;第六章附则,明确指南的生效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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