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1-29 点击:496
为进一步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整治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网监发〔2021〕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甘肃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决定于2021年9月中旬至12月上旬联合开展“甘肃省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十次会议精神, 围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聚焦网络市场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统一协调,集中发力,遵循规律,明确规则,加强监管,协同共治,规范秩序。
二、总体目标
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着力解决网络消费痛点难点问题,有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压实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资质核验、登记等义务,不断完善平台规则。指导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管理、公示,提醒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全面落实不需要登记的经营者自我声明公示。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强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亮照、亮证、亮标监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及网络交易平台未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突出整治排除、限制竞争等竞争秩序问题。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治理平台“二选一”“掐尖并购”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商业诋毁、违规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支付服务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平台下游关联经营者自主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低价倾销、价格欺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厉查处网络交易中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开展网上重点商品和服务的治理。以野生动植物、专供特供商品、勋章奖章纪念章、有毒有害物质、东北黑土资源产品、审计报告、涉枪涉爆物品、管制器具、“猫池、GOIP等涉电信网络诈骗通讯呼叫、网络接入设备”以及网络交易平台上有关手机APP销售彩票等为监测监管重点,督促平台经营者集中排查、清理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打击网络销售禁售、限售商品等违法行为。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含儿童化妆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老人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及配件、摄像头等舆情热点、社会集中反映、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协同推进对网络市场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分析研判和线上监管执法工作探索,依法惩处网络直播领域销售“三无产品”、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宣传等行为,督促直播平台经营者健全交易保障设施。进一步压实平台发布广告的审核责任,严厉打击线上教育培训、医疗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贷款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督促引导推广类经营者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合规性审查,及时主动排查所发布信息中涉诈话术等违法信息。认真指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管理,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海关、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做好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网络促销活动,集中整治虚假打折、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集中整治移动终端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打击网络销售“盲盒”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序推动平台经营者在其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遏制互联网“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严厉打击平台利用格式条款或服务标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加强网售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监管,聚焦消费者投诉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加强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质量管控体系。进一步优化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运行机制,提升网络市场监测的深度和广度,推动网络交易跨区域执法协作,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构建起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旅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5日——15日)召开甘肃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甘肃省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各部门要加大宣贯力度,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积极引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和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不断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力与震慑力。
(二)执法检查阶段(9月16日——11月30日)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注重源头防范、综合治理,着力提升执法办案能力;立足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整体部署,务求取得工作实效。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结合此次专项行动要求,组织开展网上专项监测,将监测到的涉嫌违法违规信息线索分派至各市州相关部门,各部门接到上述线索信息后要及时核查,该下架的下架,该立案的立案,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快查快办,快查快结。
(三)总结报告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做好情况统计,于12月5日前将本系统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3件以上,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相关材料分别报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于12月10日前汇总好本系统的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等资料,一并报送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各部门要立足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动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加强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稳步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专项行动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各地主要平台落实区分平台内经营者已办理和未办理主体登记等情况进行监测并通报。
(二)强化指导,提升效能。各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加强执法办案,选准切入点,精准重拳出击,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大力度督促辖区内平台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落实基本义务。
(三)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用,构建起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要统筹运用信用监管与“双随机”抽查,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科学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提高监督检查的靶向性、精准性,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同时,要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
各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科学安排工作进度,高效圆满完成好此次专项行动。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王 烽 ?联系电话:0931-8533271、13321339168
传真:0931-8533283 ?邮箱:13321339168@163.com
附件:甘肃省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甘肃省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项 目 | 数量 | 备注 | |
网 信 部 门 | 清理网上违法违规信息(万条) | ||
督促互联网企业关闭违法违规账号(个) | |||
整治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APP(个) | |||
电信主管部门 | 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家) | ||
公安厅(局) | 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条) | ||
查处网络违法案件(件) | |||
查处违法违规网络平台(个) | |||
查处网络犯罪案件(件) | |||
海 关 | 寄递渠道查获侵权货物(批次) | ||
寄递渠道查获侵权货物(件) | |||
林 草 部 门 | 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和邮政部门提交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线索数量(条) | ||
配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和邮政部门查处网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案件数量(件) | |||
邮政管理部门 | 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家次) | ||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次) | |||
药品监管部门 | 检查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家次) | ||
检查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 |||
检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 |||
检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家次) | |||
检查化妆品网络销售企业(家次) | |||
责令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整改(家次) | |||
责令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整改(包括:下架、删除、更正违法违规商品信息,关闭违法违规页面等)(家次) | |||
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案件(件) | |||
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违法违规案件(件) | |||
查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 |||
查处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案件(件) | |||
市场监管部门 |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 ||
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条) | |||
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 |||
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 |||
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 |||
查处网络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件) | |||
查处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 |||
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履行市场主体公示义务案件(件) | |||
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 |||
查处互联网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件) | |||
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 | |||
查处其他违法违规案件(件) |
注:如查处的同一网络违法案件属于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按照涉及的最主要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不重复计算),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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