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7-29 点击:625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按照2018年实施的《标准化法》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原《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在基本保留原有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按照《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的定位,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也明确了按照国家标准化法解读释义的有关适用要求。衔接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明确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涉及领域有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药卫生、工程建设等,这里“国务院决定”指国发【2015】13号。
(二)关于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了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作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加强了协同一致。强调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在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宣贯和实施等环节发挥行业专业优势加强工作的要求。
(三)关于标准制定程序
《办法》规范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程序,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主体,突出了地方标准的统一管理。对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及编号、发布等环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了地方标准应当在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周期为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完成,未按时完成应主动申请延期,一般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六个月。也强调了地方标准正式文本的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询地方标准。
(四)关于标准实施管理
《办法》明确了要推动标准实施和强化标准监管,加强地方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实施评估和复审等监督检查工作,并明确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挥各自作用。明确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调整为五年,进一步规定了标准复审期满前及复审结果处理的有关要求;也强调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即时复审的要求,规定了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实施情况总结分析和评估等。
(五)关于京津冀标准
《办法》规范了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的管理,一是将京津冀标准分为天津市牵头标准和北京市、河北省牵头标准,天津市的单位发起并承担标准起草和审查的组织工作,称为天津市牵头标准,北京市、河北省的单位发起并承担标准起草和审查的组织工作,称为北京市、河北省牵头标准;二是规定了京津冀标准的申报、立项、审查和批准发布程序,以及编号的规则;三是规定了京津冀标准的复审程序,以及复审结果的处理。
相关链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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