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法〔2021〕183号)

来源: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7-30 点击:461

发布单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1-07-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农法〔2021〕18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法〔2021〕5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30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推行“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做好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农业领域5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农业领域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加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农业行业准营规则,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改革,严格落实改革要求

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分类改革。对涉及农业农村部门6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地方层面2项)逐项制定清单和实施方案,其中,直接取消审批6项,审批改为备案2项,优化审批服务42项(含地方层面2项),在自贸区内实行告知承诺10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和实施方案要求分类推进改革。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报送备案材料即可,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神,依法依规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二)压实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对于审管分离的许可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日常监管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监管机构负责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处理等日常监管;需要进行处罚的,移送综合执法机构立案查处。要落实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要求,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信用分级分类和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差异监管等措施,既守牢风险底线,又做到“无事不扰”。

(三)深化电子政务,推进系统协同配套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开展“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水平,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效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农业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逐步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互认互信,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及时将农业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管理等信息归集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到相关企业名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厅“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同时,成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专班,在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及厅内负有农业农村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职权的有关处室、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作为工作专班成员,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技术支持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立改废释,强化法治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的,由实施部门研究提出修改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审议并颁布实施。厅内负有农业农村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职权的有关处室(单位)要围绕“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跟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调整情况,及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厅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建议,履行相关程序。

(三)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推进改革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确定的分类改革原则和要求,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审批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对推进改革中实施创新举措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负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职权的有关处室(单位)沟通衔接。

附件:   4.中央层面设定的农业农村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及告知承诺书(范本)(自由贸易试验区)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