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7-06 点击:556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全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任务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1.落实全国事项清单。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共523项,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共67项)确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落实。全国版清单在全省执行;增加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清单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编制全省事项清单。实施部门要及时就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提出改革措施和改革方式,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汇总公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清单管理。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动态管理。清单要向社会公布,让企业清楚明白办事,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政府采购不得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坚决纠正“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等措施,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套措施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建立经营范围表述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实现精准“双告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企业登记与信息推送。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中标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分别标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辖区的其他区域企业。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有关部门推送企业登记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应许可结果信息及时反馈。〔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让企业更加便捷办理各类许可。凡是前流程已经收取相关材料且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电子证照票章运用。完善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推动电子证照信息归集,提升电子证照运用支撑保障能力。依托全国企业电子证照库,加强企业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市场主体身份“一次验证、全网通用”,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推动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应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动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领域的全面推广。〔省营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要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审管分离的许可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或者由设立综合审批部门的政府指定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领域,监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处理等日常监管,需要进行处罚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司法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分类监管。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要完善和加强业务软件、标准规范、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建设,强化政府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认互用和互联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实现由政府部门单独管理向“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转变。〔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面升级改造“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大数据处理、风险预警跟踪、公众参与监管、协同执法联动等功能,全面支持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要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全量、准确归集许可备案信息,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建立监管名录,有关部门要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管理等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夯实监管数据基础。要按照信用分级分类和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差异监管等措施,既守牢风险底线,又做到“无事不扰”。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对改革工作负总责,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入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方案制定、事项清单梳理、证照关系理清、涉企信息归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负责审批服务“好差评”“一网通办”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化保障工作。省司法厅负责法治保障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措施,开展有针对性培训和宣传,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指导支持本系统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法治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依法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涉及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的,由实施部门研究提出修改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审议并颁布实施。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确定的分类改革原则和要求,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市政府、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3.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地方版)
4.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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