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5-31 点击:607
2010年2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我局之前发布的《关于规范我省化妆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08〕112号)中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与上述国家局文件不符,故我局在《转发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2010〕111号)上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监管文件以国家局72号文为准,并从局公告栏撤下粤食药监妆〔2008〕112号。现再次公告,《关于规范我省化妆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通知》(粤食药监妆〔2008〕112号)已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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