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4-08 点击:918

发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4-07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4-30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起草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食品相关企业和广大居民等积极献言献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如有相关意见建议的,可填写意见反馈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一)来电:021-23117894、021-33976197

  (二)传真:021-83090071

  (三)电子邮箱:zhangyepiao@hs.sh.cn。

  附件:

    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在本企业适用的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报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备案部门

  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条 市区分工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企业地址位于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上述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五条 “一网通办”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一网通办”的规定,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六条 申请

  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辖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社会公示

  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

  (二)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企业标准文本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

  (三)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根据前款的规定自行编制。

  第九条 备案资料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第(三)(四)项材料,可以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中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提交、核验。

  第十条 备案

  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企业标准备案资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办结,完成备案,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号。

  第十一条 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排格式:(上海市国际行政区划(区、县)代码)(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十二条 备案失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

  (一)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

  (二)企业备案递交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标准已更新的;

  (四)企业主动申请备案失效的。

  第十三条 公开

  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我委修订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近5年来,《备案办法》的实施总体情况良好,2016年7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共备案1226件,为保障本市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始终推进和完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积极开展“一网通办、一网通管”等政务服务,不断提升城市治理能力,进一步缩短服务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因此,有必要修订《备案办法》。

  二、修订过程

  2020年下半年,我委组织对《备案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2021年1月,形成了《备案办法》修订初稿。2021年2-3月,我委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分别向各区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和代表、食品安全专家等听取意见。最终,在研究梳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共15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备案纳入本市“一网通办”

  目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已纳入本市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据此,《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第五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一网通办”的规定,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第九条(备案材料)增加一款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可以通过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中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提交、核验。

  (二)进一步缩短企业标准备案时限

  2020年,我委制定下发了《关于提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的通知》(沪卫食品[2020]7号),明确自2020年8月1日起,我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承诺办结时限调整为“当场办结”。据此,《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修订为,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企业标准备案资料后,应当当场办结,完成备案,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号。

  (三)合理划分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关于对下放浦东新区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确认的通知》(沪卫计法规[2016]23号)的规定,《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市区分工)修改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生产企业地址位于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上述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减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时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回应企业诉求,根据2020年下半年我委对《备案办法》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有10%的调查对象建议“缩短公示时间”;同时借鉴山东、山西、江西等外省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经验,将原《备案办法》第七条(社会公示)中“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修改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明确备案失效情形

  将原《备案办法》中“第十一条 废止”修改为“第十二条 备案失效”,并进一步扩大备案失效范围,增加了“企业备案递交虚假材料的”及“企业主动申请备案失效的”两种情形。

  此外,《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

 

 

 

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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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

 

 

填写日期: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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