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解读

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12-15 点击:1257

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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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链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1.制定《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制定《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简称备案办法)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6)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总要求;

    (7)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有关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备案性质的规定。

    2.备案办法主要进行了哪些修订?

    与2017年备案办法比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备案时限压缩为1-3个工作日,取消备案前公示,取消纸质备案材料,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企业“一次不跑”,取消提交编制说明、新食品原料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种材料。另外,将备案办法更名为《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的界定,建立了企业标准备案公开承诺制度。

    3.需要备案的范围是什么?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的主体是食品生产企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才予以备案,除此以外,不需要备案,不予备案。

    4.如何界定食品生产企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界定为食品生产企业。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需要考虑许可项目包含的食品类别;

    (2)取得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内容的营业执照。仅包含委托生产食品的,不能界定为食品生产企业;仅包含生产食品(限外埠)的,需要符合情形才能界定为食品生产企业;

    (3)在本市的食品企业,其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包括在外地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由该企业在本市办理备案。本市的食品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生产经营食品相关内容的企业。

    5.如何理解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本市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增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的指标,或者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生产规范不同不能视为严于。

    安全指标限值严于到什么程度认定为“严于”没有具体规定,但严于的情况是要向社会公开的,备案后的标准文本是要全文公开的,是否真正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要经受社会监督的考验,不能“忽悠”消费者。

    6. 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是什么?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不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对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核对。备案的企业标准并不表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了该企业标准;

    7.备案企业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备案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将企业标准备案定性为登记、存档、公开、备查,企业承担的主体责任更大了,应更加重视企业标准的研制,确保企业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备案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公开承诺。

    8.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的材料分为首次备案、修订重新备案、修改备案、延续备案四种情况:

    (1)首次备案、修订重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此表为固定格式,以网页版填报;

    ②企业标准文本  为体现企业标准的严谨性、完整性,企业标准文本以网页版填报。

    (2)修改备案

    ①企业标准修改备案登记表  该表含修改内容;

    ②修改后的企业标准文本  原备案登记号不变。

    提交方式同首次备案。

    (3)延续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办理延续备案的,只需提交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登记表。

    为方便企业,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但这些证照是核对备案主体、判断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的依据,将通过与证照发放机关信息共享实现主体核对。食品企业在注册备案账户或者网上提交备案材料时,必须确保取得相应证照,且填报备案相关信息与证照的名称等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不能成功备案。

    9.接收备案材料有哪些规定?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一般由所属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承担,区级备案机构在备案系统接到备案材料后,对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进行核对。

    备案主体核对采用信息系统自动核对+备案机构人工补充核对的方式。重点核对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还要核对是否取得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内容的营业执照;如果经营范围没有包含食品生产,还要核对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涉及外地,情况会更为复杂,核对所需时间较长。

    (1)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在系统中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2)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在备案范围;

    (3)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齐全的,告知予以接收备案。

    备案范围清晰的,1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并告知。核对备案范围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告知。告知均在网上进行。

    10.食品企业标准的结构有哪些要求?

    食品企业标准应包含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为方便企业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指南》附件提供了食品企业标准模板供企业参考。食品安全项目包括原料要求(所有原辅料可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根据需要选择相应项目。

    11.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有哪些要求?

    备案登记表是解读企业标准的重要材料,除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外,需要与企业标准文本同步公开,以便于社会监督。备案登记表包含以下事项:

    (1)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说明,包括食品所属的类别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指标内容。

    (2)告知承诺,包括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前需要知悉的事项和企业做出的承诺两部分内容,是“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的具体体现。

    (3)告知承诺页企业需加盖公章。企业可使用电子印章,如无电子印章,也可下载打印告知承诺页,盖章后上传。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正在探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的可行性。

    12.如何编制食品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建议企业使用全市统一的标准代号编制规则,即:标准代号由企业标准标志、企标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四部分组成。其中,Q/ 为企业标准的标志,代表企业制定的食品企业标准;企业代号一般用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和单位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英文缩写的字母表示;顺序号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的顺序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号是标准制定/修订时的年号,用四位数表示。企标代号和顺序号连着编写,标准顺序号与年号之间用“—”连接。

    13.备案后有哪些事后管理措施?

    备案办法进一步强化备案后的管理。备案材料全部即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该企业标准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企业应当予以改正。企业不予改正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注销其备案号。企业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4.已经备案过的企业标准是否有效?

    在2020年6月1日前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且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继续有效,但修改备案、修订重新备案、延续备案按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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