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5号)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2-02 点击:618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1-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政办字〔2021〕5号
实施日期: 2021-01-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020年秋季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多起违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案件,引发媒体广泛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食用等提出要求。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王东峰书记、许勤省长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严格落实责任,开展全方位管护,切实维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严格执法监管,坚决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各地要坚持联防联控,强化“捕、运、售、购、食”全流程执法监管,建立健全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协调机制。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全面清查鸟类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逐一检查繁育资质和动物来源等,坚决取缔非法繁育和以食用为目的繁育活动,对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猎捕、买卖野生鸟类行为。公安、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对集贸市场、餐馆饭店等场所加大检查力度,坚决取缔和依法惩处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销售违法猎捕工具活动;网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监测省内网上非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信息和网络交易平台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违法交易服务,并依法依规查处。交通运输、海关、民航、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运输、进出口、寄递等各环节的检查力度,实现执法监管全覆盖。公安机关要结合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清理非法持有的猎枪及弹药,依法查处一批乱捕滥猎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形成有力的执法震慑。

    三、加强协调联动,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建立网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护林员、村民小组成员、保护志愿者、民间团体成员的作用,聚焦城乡结合部、农村、林地、集贸市场、宠物商店、餐饮场所、花鸟市场等猎捕经营野生动物易发多发区域,在每年候鸟迁徙季开展定期巡护,发现违法活动苗头及时报告,形成共同打击乱捕滥猎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保护网络。建立沟通联动机制,林业和草原、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情报互联,逐步形成政府主导、条块联动、社会参与、全面治理的野生动物保护格局。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各地要主动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站点,实行有奖举报,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猎捕、贩卖、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进行举报,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浓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观,摒弃陋习和落后观念,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扎实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主题活动,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守法意识。充分发挥鸟类保护组织、志愿者、爱鸟人士和民间团体的作用,依托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物标本馆等基地,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理念。鼓励餐饮企业在经营场所张贴宣传画、摆放提示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倡导“舌尖上的文明”。开展针对广大中小学生的宣传引导和社会实践,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行为习惯,使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五、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工作措施,推动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县政府对本地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明确各重点区域和环节的负责人员、保护管理任务及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不折不扣完成任务。严格督导检查,对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定期开展日常督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问责清单,实行挂账督办,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推动不力的要及时约谈提醒,对发生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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