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4号)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2-02 点击:757

发布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1-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市监发〔2021〕4号
实施日期: 2021-01-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认证机构: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在福建省召开了“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推进会”,部署推广总局2019年以来在部分省市的化工、金属、机械、光电设备、信息技术等5个行业小微企业中,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试点的经验成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165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第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的要求,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创新推动省委省政府“四川民营经济20条”政策落地落实。综合运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帮扶机制、第三方认证产品质量与管理体系机制、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机制等制度手段,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质量共治机制的作用,全面复制推广总局的试点经验成果,通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有力推动小微企业运用科学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持续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及民营企业“强筋提质”。

    二、工作目标

    各市(州)局要认真落实总局“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重在实效”的总体要求,摸清本地区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有关方面的实际状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的基本思路,遵循“市场主导、突出特点、精准施策、试点推广”的工作原则,务实开展相关行业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照推行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提升质量管理的实施指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同级政府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部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及其他相关方面对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大力支持,力争三年内(2023年底前),本地区相关行业小微企业的总体质量管理水平有显着提升;同时,在探索构建面向企业、产业、区域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机制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各市(州)局在全面推广总局5个行业试点经验成果之外,还应结合本区域经济产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在2021年内确定不少于1个县区(试点企业不少于1家),同步扩大开展重点特色产业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地方试点及推广工作。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意识,创建自主品牌,完善商标注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工作安排

    全省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于2021年1月开始,推广总局试点行业成果和我省扩大开展特色行业地方试点两项工作同步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1年1至3月)

    各市(州)局要及时组织辖区各县区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总局的工作部署,从区域经济产业发展特点出发,编制本地区“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提升质量管理的培训方案”和本地区相关行业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推广落实总局发布的试点经验成果;要主动协同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部门,选取相关行业2-3家小微企业参与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并将遴选企业的名单于2021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帮扶提升阶段(2021年4至10月)

    各市(州)局要依照总局编制的《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提升质量管理的实施指南》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优良案例》,结合被选定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选取相关认证机构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技术支撑服务,帮助企业制定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专项方案,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参与企业进行现场诊断、开展帮扶。对首次申请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要帮助其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指导有关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对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开展审核认证,颁发相关认证证书。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1年11至12月)

    各市(州)局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的小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和总结。总结应包括小微企业管理体系建设情况、ISO9001标准要求在相关企业实际生产运用过程的应用情况、企业人员质量能力提升情况、体系运行效果、企业自我改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企业质量提升整体成效等。对提升行动中的优良案例,各地要及时梳理、提炼并在本市(州)辖区内的相关行业中积极推广。

    (四)扩大开展特色行业地方试点工作安排

    在总局已试点的5个行业外,省局鼓励各地适时在其他重点特色产业中扩大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试点。为保障地方扩大试点取得集群成效,省局确定成都、眉山、自贡三地作为食品生产(加工)、机械制造等特色行业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的重点试点地区。重点试点地区遴选的试点企业应不少于3家,省局将协助重点试点地区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指导帮扶行动。其他各市(州)局确定的在当地特色行业扩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试点遴选的试点企业应不少于1家。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完善充实试点行业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实施指南的相关内容。

    结合各认证机构在我省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情况,省局从参与了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研究课题的认证机构中,选取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四川分公司三家认证机构的在川分支,作为省局指导帮扶特色产业小微企业扩大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试点重点地区的认证技术支撑单位。

    (五)探索构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机制

    省局鼓励各试点地区和相关技术机构结合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通过有机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不断总结提升试点工作成效,探索构建面向企业、产业、区域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工作,将其纳入地方质量强市(县)和质量提升行动进行统一部署;要用好本地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争取各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协调联动,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为契机,大力提升区域产品质量及服务的整体水平,提升区域产业发展保障能力与核心竞争能力。

    (二)加强宣传动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工作,切实做好对总局编制的《小微企业应用ISO9001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宣传,帮助小微企业认识采用国际标准、实施质量认证管理企业的重要作用;要积极引导省内各认证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发挥在ISO9001应用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竞争意识,助力社会提升对小微企业的信任度、满意度。

    (三)开展针对性培训。各市(州)局要积极组织辖区域内的小微企业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服务平台”(http://www.ccs-com.cn:8002)和“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www.zrpx.org.cn),参加免费线上网络培训课程。各地也可根据当地企业的特点,开展分行业、分区域的小班化教学,加强针对性培训帮扶力度。

    (四)选取小微企业和认证技术支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小微企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有一定质量管理基础;

    2.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未列入失信名单;

    4.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强烈质量提升意愿,愿意投入必要的资源(如人员调配、制度建设,相应的内部设施改进等)。

    认证技术支撑机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认证业务包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能够认真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

    3.专业能力较强,社会责任感较强,自愿参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能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服务的机构。

    (五)及时总结、树立典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督促指导,跟踪推进。要深入一线强化分析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改进提升;充分利用“质量月”、“世界认可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间节点,深入宣传报道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实践内容、先进典型。注重形成典型性、代表性总结材料上报省局。

    2021年底省局将对各地推选出的优良案例上报市场监管总局,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

    请各市(州)局在2021年11月20日前上报相关总结并提交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成果汇总表(见附件)。

    联系人:赖华 028-86607625

    刘磊 028-86607669

    邮 箱:450701696@qq.com 7896352@qq.com

    附件: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成果汇总表附件: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成果汇总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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