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等征求意见

来源: 湖北省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1-01-04 点击:811

发布单位:湖北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0-12-28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1-28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切实加强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根据工作安排,我局组织专班完成了《湖北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队伍和流行病调查溯源人才队伍建设的方案》三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附后)。请提出宝贵意见,征集时间: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28日,意见反馈渠道:平台反馈、电子邮件或纸质邮件。

    联系人:袁启虎        027-87698361

    邮箱:251711104@qq.com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335号野保湿地处  430079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湖北省林业局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湖北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稳定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湖北省内突然发生、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防控、专群结合的原则,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建立集中统一、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3)科学防控,区域联动。尊重科学,依靠科学,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强化防范和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技术保障。实行区域联动机制,加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和受威胁地区的日常监测,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4)加强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Ⅰ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我国尚未发现的或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

    (3)全省2个及以上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构成威胁;

    (2)1个市(州)的2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较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省林业局会同市(州)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构成威胁;

    (2)1个县级的2个及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市(州)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Ⅰ、Ⅱ、Ⅲ、Ⅳ类以外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构成威胁;

    (2)1个乡(镇)行政区域2个及以上地点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扩散趋势;

    (3)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成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业力量,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处置部门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林草、畜牧兽医、卫生、应急、市场、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工信、财政、宣传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  应急处置队伍

    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参与本辖区或协助其他区域开展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确认和报告

    3.1  日常监测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监测工作。

    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受理群众报告反映的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或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

    3.2  调查确认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报告,会同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报送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应做好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国家有关法律授权的部门确诊为某种疫病,所在地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确认、评估和分级。

    疑似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省林业局提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调查和确认。重大、较大、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别由省林业局、市州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确认。

    3.3  疫情报告

    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兽医、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及省人民政府。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保护级别;同群陆生野生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认定为重大及以上级别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省林业局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警慎对待,快速响应: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根据确诊疫病和专家会商提出的应急响应措施,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疫情级别作出应急响应,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确保防控无死角、疫情不扩散。

    科学防控,精准响应:疫情在有效控制前提下,采取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争取从源头控制疫情扩散。同时,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规律、发展趋势以及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保护优先,依法响应:避免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或捕杀陆生野生动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林业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疫情应急响应。省林业局立即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将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在省林业局的指导下,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林业局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疫情发生的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迅速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开展野外巡查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排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控,坚决阻断陆生野生动物可能的疫情传染源。对辖区内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场所实行就地隔离,确定监管专员,实行一场(所)一档案一报告制度,及时全面掌握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各项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场内消毒,增加动物观察频次,做好健康状况观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按规定做好处置工作。非疫区停止与疫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和运输,并函告动物防疫和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严格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检疫。基层监测防控人员到岗到位,应急处置队伍 24 小时待命。

    疫区应急处置队伍在当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下对疫区及周边地区实施隔离、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配合疫区卫生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监测及疑似感染者的流行病学监测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疫情应急响应。

    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将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疫情发生的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疫情应急响应。

    市(州)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4.2.4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的乡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

    评估报告报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5.2  表彰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  责任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未经授权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等,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5  灾后恢复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6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经费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分级投入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2  物资保障

    按照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及通信工具等。

    因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6.3  技术保障

    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依托科研院校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等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6.4  人员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保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的稳定,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装备。

    6.5  演练培训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6.6  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7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要定期评估,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  术语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我省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者在其他省份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省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在我省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Ⅰ、Ⅱ、Ⅲ、Ⅳ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受威胁区: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

    现场封锁隔离:指对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生现场,为防止无关人员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进入而采取的划定警戒线、人员看守等防止潜在疫病扩散蔓延的防控措施。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保护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物种,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本细则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公众送交或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接收到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检查、检测、治疗和合理安置等活动。

    第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遵循属地管理、及时就近、分级负责、科学救治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  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明确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五条  设立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实行准入制。拟设立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有收容救护场所、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设备、工具和药品等基础条件。设立前须报请同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同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报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陆生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到单位或个人陆生野生动物求救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收容救护:

    (一)执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仍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

    (三)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期间,应在笼舍醒目位置加挂统一规格的标识牌。

    第八条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陆生野生动物时,应当进行登记,记明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向移送人出具由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接收凭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隔离检查,采样检测有无特定传染性疾病,对受伤或者患病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治疗。

    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分级负责制。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10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须经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收容救护。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收容救护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名录中陆生野生动物;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收容救护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名录中陆生野生动物;县、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收容救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名录中陆生野生动物。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一)对体况良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陆生野生动物,适宜于野外放归的,应选择适合该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及时、科学放归野外;不适宜于野外放归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收容救护机构收容饲养或托管饲养,或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二)对收容救护后死亡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经检测无传染性疾病的,具有科普宣传或科研利用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尸体,可采取妥当措施予以保存,或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三)收容救护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的陆生野生动物,由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开具经执法机关签字的收容救护凭证,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收容救护及处理工作。

    第十条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处置等信息。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对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放归、无害化处理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必要时,还应当制作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建立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台帐。

    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情况实行年报制,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每年12月中旬前将收容救护情况书面报给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由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书面报给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成绩显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参与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规定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及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无故拒绝接收、救治陆生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纠正;对接收陆生野生动物后不出具接收凭证或不及时报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并将接收的陆生野生动物占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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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队伍和

    流行病调查溯源人才队伍建设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20〕11号),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快速度调查疫情病源,最大限度降低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和疫病流行病调查溯源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野生动物是大多数疫病的自然宿主,其动物源性疫病严重威胁着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体系”。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把建立应急防控队伍和流调溯源人才队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应急队伍和流调溯源队伍的建立及相应工作的开展。

    (二)切实压实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和疫病流调溯源人才队伍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在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机制,开展专项督导和考核,把应急队伍和流调溯源队伍建设及工作纳入年终考评考核;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卫生、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应急处置及溯源结果的分析上报。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三)建立常态化队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单位和机构为主体,依托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立常态化队伍,建档报备,确保队伍稳定。2021年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建10-15人的应急队伍和5-10人的流调溯源队伍,以便及时有效开展各种野生动物异常事件的实地查探勘察、采样检测、无害化处理、信息报告、舆论引导等应急处置工作,并按公共卫生防控需要,开展动物源传染性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排查工作。

    (四)建立专业化队伍。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队伍和疫病流调溯源队伍的成员配备必须要做到政治过硬、责任过硬、专业过硬。人员配备确保具有专业学历和从事5年以上野保工作经验人员占应急队伍比例50%以上,具有野保、兽医专业中级职称和经专业培训人员占流调队伍比例60%以上。要掌握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及疫病本底情况,了解染病动物的活动范围、迁徙或移动轨迹,追踪染病动物与其它易感动物和人类的时空交汇情况。

    (五)建立专家团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建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和流行病调溯源的专家团队,团队成员由林业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畜牧部门、卫生部门的专家组成,人员控制在5-9人左右。专家团队专门负责为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情流行病调查溯源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提出安全防控策略及措施建议,参与审核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和流行病学调查、溯源报告等,指导开展社会、公众关切的重大疫病专业知识培训与宣传。

    三、加强监督管理

    (六)制定责任清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责范围,制定推进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队伍和疫病流调溯源队伍建设的责任清单,明确任务目标、要求标准、方法措施、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七)加强工作督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林业主管部门疫病应急队伍建设、溯源队伍建设以及工作开展进行督办考核,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纳入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予以严肃追责。

    四、建立工作机制

    (八)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和流调溯源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流调溯源排查能力,切实做到“第一时间集结,第一时间研判,第一时间施策,第一时间处置”。

    (九)建立培训机制。坚持平战结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技术培训和应急处置实战化演练,提升应对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快速研判、快速报告、快速检测、快速处置、快速保障、远程协同、跨区域支援等应急响应能力。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经费物资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保障野生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加强监测站点建设,储备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切实保障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和流调溯源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一)薪酬保障。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高风险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的人员倾斜。提高野保专业技术人员在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中的配备比例。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林业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1号)文件精神,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人员纳入岗位津贴范围。

    (十一)奖励表彰。对在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及时表彰并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十二)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多媒体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及时科学的宣传,正面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利用宣传折页、宣传单,进社区、入校园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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