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9-17 点击:698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8号)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字〔2020〕9号),并建设完成“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农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从而客观、系统地反映涉农市场主体的发展水平和势态,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和信用监管效能,提高涉农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各类工程立项、评优示范活动中,将涉农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从而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效能。
二、工作程序
1.信用信息征集。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含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分级分类按时间节点推报涉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至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涉农市场主体可以即时以正式公函形式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提报相关增信信息及证明材料。
2.信用初评报告。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单位每季度汇集新产生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形成信用初评报告。
3.信用等级评审。省信评办组织成立信用评审专家组(附件1),按照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程序、对信用初评报告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七级。涉农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经专家评审,A+级涉农市场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D-级涉农市场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4.信用结果公布。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情况,即时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更新发布。
5.等级异议处理。涉农市场主体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以正式公函的形式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省信评办提出异议处理申请。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等方式,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涉农市场主体。
6.信用结果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立项、评优示范等工作的重要参考。鼓励涉农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评价结果开展合作、拓展市场。
三、任务分工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同志,并建立工作补位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平台将指定分配省、市、县工作账号,专门用于信用信息推送。
1.省级工作机构
省信评办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同畜产品、农药、种子、肥料质量安全监管单位以及“三品一标”管理单位,共同做好省级以上信用信息征集及评价工作。
2.市级工作机构
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市级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信息,以及未在官网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3.县级工作机构
各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涉农市场主体,根据经营状态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向平台管理单位提出增删主体意见,完善主体库信息,确保涉农市场主体全部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要于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县级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信息,以及未在官网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4.涉农市场主体
支持涉农市场主体以正式公函的形式,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省信评办提交《农业市场主体质量信用评价申报书》以及佐证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涉农市场主体提报信息包括“三品一标”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开展自我质量管控,建立可追溯制度,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系统开展产品检测,以及获得通行认可认证,被肯定做法等。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强化信用评价结果适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信用评价良好主体,在重点项目安排、认证评审、评优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重点支持,对于问题多发主体加大监督抽查和巡查检查频次,实现精准重点监管。
2.明确责任。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任务分工,明确职责,到岗到人,准确及时推送市、县两级产品抽检等信用信息,并对涉农市场主体提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信息由信评办负责统筹汇集。首次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请于10月30日前完成。
3.广泛宣传。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工作的宣传,引导涉农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信用评价管理,以诚信生产经营赢得市场,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山东省农产品的良好声誉。
请各市将市、县信用评价管理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负责人信息表(附件2),于9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
联 系 人:李 ?剑 ?任晓晓
联系电话:0531-67866352
电子邮箱:sdsnytzjc@126.com
附件: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审专家组成员
2.各市、县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人信息表
3.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操作说明(省市县级用户)
4.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操作说明(企业用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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