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 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金〔2020〕51号)

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6-12 点击:1650

发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等五部门
发布日期: 2020-06-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苏财金〔2020〕51号
实施日期: 2020-06-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银保监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林业局,有关省属单位:

  2020 年5 月14 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程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富农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聚焦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目标,到2022年,全省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 550 元/人以上。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总体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成覆盖广泛、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一)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着力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结合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稳定关系粮食安全和重要民生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进一步优化财政奖补保险品种范围,着力提高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

  (二)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开展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对年产量10亿斤以上产粮大县全面试行水稻收入保险并推广到全省。提高生猪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鼓励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各地应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和高效设施农业的保险保障水平。

  (三)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积极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稳步推广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创新开展农村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保证险、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渔业保险、森林保险等涉农保险。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需求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逐步将农业机械、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

  (四)推进开展“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加强农业保险与政府救灾工作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合作机制,通过灾害预警、人工干预天气、病虫害防治等方式防灾减损。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扩大“农业保险贷”试点,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三、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积极开展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坚持“保本微利”,兼顾地区风险。

  (二)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实现乡镇、村居保险服务全覆盖,做到“机构到县区、网点到乡镇、网络到村组、服务到农户”。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农业保险营销服务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乡镇、村居选聘协办人员或协办机构。建立完善查勘理赔专家库管理,提升承保理赔的专业化程度。为调动农业保险协办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劳务报酬。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承保、查勘定损、防灾减损等服务能力。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按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搭建全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逐步整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为农业保险有关主体和经办机构提供服务,并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保险机构应分险种单独核算,及时上报承保、理赔和经营成本数据,形成相关数据信息的积累,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精算定价、风险管理、增值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支持。

  (四)提升便民惠民水平。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拟订条款和费率充分听取农民代表意见。严格规范承保理赔操作,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一)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同效应。各级政府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发挥组织引导、政策支持、管理监督作用,鼓励支持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农业保险活动。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农业保险宣传推动、承保理赔、防灾减损等服务工作。

  (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制度安排,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经营风险,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坚决保护投保主体合法权益,加大宣传引导和沟通协调工作力度,尤其在发生大灾时要对农业保险理赔加强指导,切实维护农业保险工作稳定。

  (三)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依法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其他扰乱农业保险市场的机构、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在省级层面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机制,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引导保险机构依法公平竞争,确保农业保险市场经营有序。

  (四)创新高质量发展机制。建立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监督检查、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等工作。探索建立农业保险险种、服务方式方法创新孵化机制、保护机制。创新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的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推进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共享动物免疫数据,拓展养殖保险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互联网、智慧气象和农业遥感技术在农业保险的应用。探索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电子化,提高农业保险精准承保和快速理赔能力。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各市县党委、政府要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营造良好环境。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管力度,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政策落实有效、承保理赔规范。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将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监测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监督力度。有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地方农业保险扶持和保险机构招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严厉查处打击农业保险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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