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情况告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消费〔2020〕14号)

来源: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6-02 点击:1113

发布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6-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经信消费〔2020〕14号
实施日期: 2020-06-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为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准确掌握我市食盐市场销售情况,为食盐市场供应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将食盐销售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二、请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市经济信息委,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市经济信息委适时开展抽查。

    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情况告知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电子件以EXCEL表格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fanzhifei@jjxxw.cq.gov.cn),纸质件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报送(传真:63899768,邮寄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消费品工业处)。

    三、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渝经信盐业〔2019〕5号、渝经信消费〔2019〕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渝食盐销售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联系人:范志飞,联系电话:6389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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