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5-22 点击:870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5-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政规发〔2020〕4号
实施日期: 2020-05-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0年1月1日起,稳岗返还条件调整为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企业,以及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实际缴费的50%提高至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传导和激励考核机制,扩大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奖补。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加强投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降低企业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做好企业产销融通对接,推动合作与交流,组团参加各类国内展会,适度扩大外销窗口规模,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国资委,宁夏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增加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推动就业。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托育服务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培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一批品牌家政企业。将健康养老领域作为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支持的重点,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及家政服务业考核奖励政策,支持一批服务内容、模式创新的示范带动项目。推进银川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城市建设。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商务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实施创新驱动推进、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提速、园区改革优化、融合发展深化、绿色发展攻坚、企业梯次培育等工程,开展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鼓励发展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我区转移的政策措施,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支持实施一批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领域重点项目,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基本公共卫生、基层社会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领域建设,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严格落实出口退(免)税工作规范,进一步优化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流程,确保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出口信用保险、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对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开展贸易融资,对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平台为企业降低担保、保险、融资等方面成本,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报关报检、仓储物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等供应链服务,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给予支持。加快中国(银川)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制定培育我区跨境电商发展的支持政策,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银川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有关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建设,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对引领示范突出、培养带动作用强的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提供。(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返乡创业就业。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将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和退役军人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增加电商就业人数。将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业纳入自治区创业补贴范围并给予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就业。进一步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优化平台企业管理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加快技能提升

  (十一)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培训计划和“工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行动”,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及服务人员的培养培训力度。每年筛选全区行业技能培训项目,通过行业企业各类大赛提升职业技能。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训试点,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住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大力推进“铁杆庄稼保”工作。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中,开展以工代赈,实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区内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扶贫办、残联,宁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持续落实自治区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政策。通过落实扩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扩大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等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鼓励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并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参加高职教育,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和企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商务厅、国资委、团委、征兵办,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等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登记管理,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帮扶,综合运用政策扶持、援助服务、公岗安置、权益维护等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司法厅、民政厅、退役军人厅、扶贫办、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就业托底保障

  (十六)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作用。从2020年5月1日起,将失业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各地可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统筹解决。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继续延长享受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及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全面开展线上失业登记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建立全区及地级市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完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就业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开展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激励。

  本实施意见是进一步完善我区就业优先政策的重要补充,自治区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文件中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时限执行,未明确的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