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5-19 点击:865
为加强我省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省市场监管局对《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5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邮寄方式发省市场监管局。
电子邮箱:gsaicxyjgc@163.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279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
邮编:730030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增强质量诚信意识,促进高质量发展,鼓励争先创优,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第二十三条中关于“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关于“推进质量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2009)国家标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其中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和AAA级,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本办法所称“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对质量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企业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认定的过程。评价采用百分制:AAA级为95-100分,AA级为90-94分,A级为80-89分。
第三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在各级市场监督中无不合格事项、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经过自评质量信用能够达到A级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准则,坚持“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科学评价、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不搞终身制。评价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组织自愿申报。评价认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评,并根据复评情况对已认定的等级作升级、降级或取消A级等级处理。认定等级原则保持两年(含)以上的组织,方可申请认定高一等级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工作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2009)、《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GB/T 29467-2012)国家标准进行。
第七条 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质量荣誉等方面要素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质量状况;
(二)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三)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四)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
(五)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情况;
(六)广告行为规范情况;
(七)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
(八)近三年内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情况。
第八条 经核实,申报组织近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价资格:
(一)成立时间不满3年,或经营资质、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二)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四)发生过质量违规、违法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的;
(五)发生过质量虚假宣传行为,或违背质量承诺行为,或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行为,被投诉、立案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在金融、税务、商务等方面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或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七)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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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成立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遴选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指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进行现场评价,并对其评价行为和过程实施监督。
(三)发布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相关信息,受理申报组织名单。
(四)审定并向省局主管领导报告评价结果,对最终结果进行公示、确认和发布。
第十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现场评价工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由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指导评价机构组织实施。评价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甘肃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质量管理组织、行业协(学)会或联合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评价行业自律规范,无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熟悉并掌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内容、方法和流程,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质量评价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场评价工作能力。
(四)能够严格遵守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在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指导下完成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和行为准则是:
(一)制定评价工作计划。
(二)组建评价小组,选定评价组长。
——组建评价小组应充分考虑受评组织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评价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选配相应行业协(学)会、大专院校专家组成;
——每个评价小组由一名组长、一至两名评价专家和一名监督员组成,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部门派出一名观察员,对评价过程实施观察;
——监督员由评价办公室指派,主要职责是监督、督导评价工作过程;
——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现场评价内容应全面覆盖《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细则暨赋分表》中的全部要素,并做好记录;
——现场评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组织评价工作的实施。
(四)按时、按要求完成并向评价办公室上报评价工作综合报告,提出认定意见。
(五)征集并向评价办公室反馈受评组织对质量信用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评价机构应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严格评价工作标准和流程,保证评价结果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向评价办公室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不与受评组织或其他主体合谋篡改质量信用评价资料、歪曲评价结果;
——严守商业机密,不向任何组织或人员泄漏受评组织的资料和信息;
——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现场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由评价机构负责组建并报请评价评价委员会审查同意。评价小组成员应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公平评价;
——严守评价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组织或个人透露受评组织商业机密和评价工作相关信息;
——主动申请回避与受评组织有利益关系的评价工作;
——听从组长安排,发挥团队精神,与其他成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并按要求做好各类记录;
——廉洁自律,不索取或接受受评组织及相关人员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自觉抵制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预;
——接受评价机构监督,如有违犯相关评价工作纪律行为,取消评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聘用。
第四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认定流程为: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应按评价标准先行进行自我评价,自评达到A级条件的,方可申报。
——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有虚假信息的,取消参与评价资格,并向社会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自我评价必须按照评价细则逐条对照检查,真实赋分,自评分值达不到A级条件的主动终止申报。
(二)初评与推荐。自愿申报的企业应自主选择推荐机构,由推荐机构先行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由推荐机构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评价办公室。
——推荐机构可以是省、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学)会、联合会、商会、消费者组织等;
——推荐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初评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现场评价流程和赋分办法;
——推荐机构报送申报材料时必须附有详细的推荐意见和评价原始记录及原始赋分情况;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部门报送申报材料时一并报送推荐机构的初评原始记录,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资格审查。评价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并将申报材料转交评价机构。
(四)现场评价。严格按以下流程进行:
——评价计划:评价组长编制《企业现场评价计划表》,报评价机构审查同意后,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首次会议:由评价组长主持,受评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组长宣讲评价依据、内容、流程、要求及时间安排,企业领导表态。
——参观生产现场:由企业指定一名情况熟悉的负责人引领,评价人员作好相关记录。
——核实相关证书及资料并赋分:评价人员按照《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细则暨赋分表》给出的评价元素,逐条核实并赋分,对重要事项作好记录。
——末次会议:由评价组长主持,受评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组长宣布评价结论,讲清主要扣分项,提出改进建议。企业领导表态。
——受评企业填写《企业意见和建议反馈表》:受评组织对评价工作进行评价,并对我省企业质量信用管理的等级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应做出评价结论并由组长、组员签字,连同《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细则暨赋分表》《企业意见和建议反馈表》一并报评价机构。
(五)综合报告。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评价委员会上报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认定建议。
(六)审定公示。评价委员会对评价结论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相应企业质量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被评价、认定为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的企业将作为质量信用良好信息,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为甘肃省质量信用等级A级的企业,由各级市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属地化、常规化、动态化监管。
——将争创质量信用等级A级企业的工作纳入到争先创优活动之中,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深度培育,积极推荐;
——对已认定为质量信用等级A级的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了解,指导其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常规化地跟踪其质量信用保持情况;
——认真总结和推广优秀组织的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为本地企业树立标杆;
——如发现被认定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任意一项行为的,应及时报评价委员会。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质量信用A级企业认定,同时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已认定为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的企业要以顾客和市场为关注焦点,不断加强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质量信用水平,兑现质量承诺,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所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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