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更新时间:2020-05-06 点击:626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63号)、《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现行有效的有关卫生计生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11月24日-12月8日期间发布了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7件。
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0件,其中废止16件,失效4件。
三、需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7件。
四、因工作职能转移,已不属于卫生计生领域的规范性文件5件(详见附件)。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性文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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