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4-21 点击:2060
为加强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管理,规范委托生产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spjgyc@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邮编25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意见”。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31-8852745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关于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管理,规范委托生产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界定
食品委托生产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生产经营行为,是指具有相应食品生产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委托方的要求,完成食品生产任务并交付所生产的食品,委托方给付该食品生产企业一定费用的行为。生产委托食品所需的原辅料及包装等可以由委托方提供,也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筹措。委托生产食品由委托方负责对外销售,受托食品生产企业不能单独对外销售其所受托生产的食品。
二、关于委托生产合同要求
委托方和受托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其法律关系实质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协议,并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协议中应当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内容,明确规定委托生产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原料要求、工艺要求、执行标准、产品检验、包装标识、产品验收、交付方式等事项。
三、关于委托方责任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经营主体。港澳台、外国国家和地区等境外企业不可直接作为委托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经销者等经营主体可作为委托方。
(二)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食品的销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无需取得经营许可);委托方已取得委托产品生产许可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委托生产食盐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且受托方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三)委托方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进行委托生产食品的生产。
(四)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进行验收,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当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委托方应当立即通知受托方停止生产相关食品,依法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消费者可向委托方要求赔偿损失,委托方不得推诿;属于受托方生产责任的,委托方赔偿后依据委托生产合同向受托方追偿。
四、关于受托方责任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许可证的食品类别和明细应当包含接受委托生产食品。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
(二)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方的委托和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时,受托方不得接受委托生产。
(三)受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全过程实施控制。严格原辅料进货查验,对委托方来料或指定的原料按要求实施查验,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原料。建立委托生产食品包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批批对包装标识进行合法性审核。严格生产过程控制,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留存投料记录。依照标准对产品批批检验,确保委托生产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因受托方原因造成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受托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于委托生产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类似名称。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关于委托生产食品执行标准要求
委托生产食品,可以执行合同/协议约定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执行委托方制定备案的企业标准,但委托方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必须注明受托方的名称及地址,说明受托方为标准授权使用单位。
七、关于监督管理要求
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于未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