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0-04-20 点击:1568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按照4月10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安委会一季度例会要求,省安委办制定了《陕西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各行业领域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陕西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执法重点,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以解决安全生产执法“宽、松、软”问题为突破口,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从4月下旬至7月底,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市燃气、工贸、民爆、特种设备、水利、电力、旅游等行业领域开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投入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习惯性违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共性执法任务
1. 集中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不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费用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2. 集中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行为。对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3. 集中查处企业安全教育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到位,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4. 集中查处企业事故隐患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二)高危行业领域执法任务
1. 煤矿:重点查处“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手续不全,采掘接替失调组织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以整改为名非法违法生产,列入关闭退出矿井、未复工复产矿井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前各生产系统排查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2. 危险化学品:重点查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化工企业和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做安全风险评估,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学历不符合要求和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危化企业设备检查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特殊作业审批不严不细、安全防护和检测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善和针对性不强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3. 非煤矿山:重点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吊装、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动火、有毒有害、高处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临近输油(气)集输管线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国家强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设备及工艺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违法发包和违法分项发包以及油气开采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4. 烟花爆竹:重点查处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对分包转包、“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 金属冶炼:重点对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存在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其它行业领域执法任务
1. 建筑施工: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未经批准、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无资质施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无相应证书从事建筑施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塔吊、架桥机等工程机械“带病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交通运输:重点查处无证、无资质、超资质范围从事交通运输经营建设,非法改装、报废车辆违法挂牌、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货运车辆普遍超载、危运车辆、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渣土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百吨王”车辆,强化对运输企业只收费不管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客运、危运企业违法挂靠、挂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黑客车”、“黑货车”和“黑客运企业”的查处力度。
城市燃气、工贸、民爆、特种设备、水利、电力、旅游等行业领域,结合其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分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执法行动。
三、阶段安排
(一)第一阶段(4月下旬):安排部署、明确任务。省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安委会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的集中执法行动方案,安排具体执法时间和企业名单。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安委办于4月28日前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含工作联系表)报省安委办。
(二)第二阶段(5月上旬-7月上旬):分级负责、严格执法。省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各设区市安委会要按照行动方案的具体安排,明确各级执法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督促企业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三)第三阶段(7月中旬-7月下旬):总结工作、提升能力。省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全面认真总结集中执法行动的经验,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各市安委会和省级各有关部门于5月31日、6月30日及7月31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本行业开展集中执法行动阶段情况及总结报省安委办。
四、督促检查
省安委办成立执法督查组,全程对各市(县、区)集中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执法督查;对省级各部门执法督查情况进行协调。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局具体负责了解省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工作协调、情况汇总、后期通报等相关工作。
(一)高危行业领域执法督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成立4个执法督查组,分别由省应急管理厅领导带队,每组3-4人,可邀请1-2名专家参加。
第一督查组:负责煤矿领域执法督查。
第二督查组:负责工矿商贸领域执法督查。
第三督查组:负责危险化学品、油气长输管线及烟花爆竹领域执法督查。
第四督查组:负责执法工作滞后市、县执法督查。
每组督查不少于2个市(区)、10户企业。原则上不包含已经确定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对象的企业。
(二)其它行业领域执法督查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市燃气、工贸、民爆、特种设备、水利、电力、旅游等行业领域,由省级各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按照本部门集中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执法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推进分级分类执法。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市安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强化领导,周密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集中执法行动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清晰。要指定专人协调日常工作,按时报送行动报表。市、县要注重分级分类执法,加强沟通协调,合理确定执法企业,确保集中执法期间“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要围绕疫情防控大局,将集中执法行动与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市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合理确定执法企业,既要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又要做到高危企业执法全覆盖。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必须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必须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执法过程中决不能搞平衡、讲情面,随意降低处罚标准。要充分发挥挂牌督办、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手段,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要及时公开信访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省安委办执法督查组将对各市集中执法工作开展督查。对于在执法中发现存在“人情执法”、“关系执法”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人员,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存在执法走过场、“宽、松、软”、不精准、“一刀切”等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行为以及“零执法、零处罚”市(县、区),将适时进行通报批评。各市开展集中执法情况将作为对各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
联系人:杨 雄 联系电话:029-61166185(带传真)
邮 箱:895897769@qq.com
附件:
1.集中执法行动工作联系表
2.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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