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清远市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工作意见(清府函〔2020〕38号)

来源: 清远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4-07 点击:997

发布单位:清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4-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清府函〔2020〕38号
实施日期: 2020-04-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发〔2019〕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粤府函〔2017〕364号》)等文件精神及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在生猪屠宰由销区向产区转移的大趋势及“调猪改为调肉”政策转变下,为深化我市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利用我市养殖大市优势,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着力解决屠宰厂点数量过多、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经营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等突出问题,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目标任务

  按照“逐步放开,严把标准,转型升级,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通过实施生猪屠宰场点整合撤并、改造升级和推行肉品统一配送,使生产机械化、管理规范化的屠宰企业明显增加,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在2019年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已全面完成生猪屠宰场点整合撤并和实行肉品冷链配送的基础上,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基本实行“生猪集中屠宰、肉品冷链配送”;到2022年力争创建6家以上省级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屠宰场点设置。围绕解决屠宰行业长期存在的“维持一种模式,固守一方市场”的突出矛盾,着力打破屠宰场点按照乡镇、县(市、区)等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实行区域统筹规划设置。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牲畜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统筹调整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加大整合撤并力度,优化屠宰场点设置。

  (二)严格把关,规范屠宰企业准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把好屠宰场点设立准入关口,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新建。在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新建、改建、迁建、扩建项目审查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屠宰厂建设规模的要求,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坚决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鼓励屠宰企业加强产加销融合发展。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向上与养殖基地挂钩,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逐步减少委托代宰,实现屠宰企业对畜禽来源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向下与超市连锁对接,发展冷链营销,拓展销售渠道。鼓励大型养殖龙头企业开办屠宰厂,或通过合作联营、收购入股等方式改造升级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提升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各地屠宰行业状况和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对新建设计年屠宰生猪100万头以上的标准化屠宰企业,以及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年加工生猪25万头以上的加工企业申办现代化生猪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企业,原则上予以优先审批,不受规划数量限制。

  (四)大力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在我市已有3家省级标准化屠宰企业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大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力度,严格按照《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7〕1331号)精神,有针对性地培育和指导区域内屠宰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对我市已被农业部公示并确认的合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对照《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指引》查找差距,进行屠宰加工设备、肉品品质检验、环保及无害化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争取尽快通过省、部级标准化审核。

  (五)强力推进屠宰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19〕第2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已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佛冈县双源肉联有限公司等41家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通知》,对相关不达标屠宰企业予以取消屠宰资格。

  (六)加快我市屠宰行业提档升级。积极引导小型屠宰场点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改造,着力淘汰屠宰行业落后产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要“淘汰一批、转型一批、升级一批”,改变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多小散乱差”的现状。各县(市、区)城区设置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实行肉品统一配送;凡是能够通过县(市、区)城区或中心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要逐步予以清理撤并,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改制转型、改造升级、压点提质,按规定解决规划立项、投融资、用地、环保以及员工分流安置等问题。

  (七)加强牛羊屠宰监管。在全省牛羊定点屠宰设置规划方案出台前,各县(市、区)要立足当地牛羊肉产销和市场需求状况,切实加强牛羊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各生猪定点屠宰场通过改扩建增设牛羊屠宰线,实行牛羊集中屠宰、统一检疫。

  (八)加强家禽屠宰监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清城区、清新区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及其他县(市)人口密集区稳步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切实加强家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

  (九)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完善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加大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猪入厂查验、“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非洲猪瘟自检、静养待宰、屠宰检验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全程痕迹化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主管部门及其驻厂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屠宰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促进屠宰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生猪屠宰市场服务实际,合理制定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不断完善屠宰环节价格形成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的监管,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十)逐步取消委托代宰行为,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屠宰企业发展养殖生产或与养殖基地建立稳定供应关系,开展自营自销,逐步减少和消除委托代宰,实现屠宰企业对畜禽来源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屠宰企业接受委托代宰的,要明确双方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承担的责任,划分代宰行为双方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推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作为“菜篮子”工程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在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整合撤并和统一配送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指导、稳妥推进的原则,正确协调处理改革涉及方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要结合屠宰场点升级改造后增加驻场检疫官方兽医的实际,合理增加工作经费,确保检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搬迁新建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开展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要支持解决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搬迁新建的用地需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品流通、市场销售环节监管,督促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打击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要协调解决驻场检疫官方兽医和聘用协助从事检疫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用于支付聘用协助从事检疫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推进畜禽屠宰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合理保障畜禽屠宰行政管理经费;鼓励定点屠宰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逐步做大做强企业规模,提高规模定点屠宰企业对市场供应的保障作用和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支持规模定点屠宰企业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车辆,实现跨地区肉品统一配送,将肉品经营网点延伸到周边乡镇农村;支持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和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改造。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屠宰场点整合撤并和肉品统一配送,以及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经验,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引领屠宰行业转型升级;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宣传普及定点屠宰、标准屠宰、冷鲜分割、统一配送等政策规定和科学知识,引导科学健康消费,为屠宰行业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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