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市监法字〔2020〕70号)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3-30 点击:2391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3-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市监法字〔2020〕70号
实施日期: 2020-03-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局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未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在公布后,应当及时上报省局。省局适时对全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动态调整。

  二、关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鉴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及《适用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为统一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统一执行《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即:从轻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原则上按以下计算方法掌握:

  (一)从轻处罚。假设A为法律规定的罚款最低数额,B为法律规定的罚款最高数额,C为从轻上限数额,那么:C=A+(B-A)×30%。从轻处罚的罚款范围为A至C。

  (二)从重处罚。假设A为法律规定的罚款最低数额,B为法律规定的罚款最高数额,C为从重下限数额,那么:C=B-(B-A)×30%。从重处罚的罚款范围为C至B。

  三、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适用规则》中未列举的,可以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有关列举性条款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情形中的“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办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规则》与此一致,而《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效力的高低,应当按照《裁量权办法》这部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