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省知识产权局 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关于支持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更新时间:2020-03-08 点击:1074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02-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2-2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支持我省企业积极有序复工复产,提出若干政策措施。

  一、推行登记许可事项“网上办”

  1.注册登记“网上办”。通过网上办理、电话咨询、邮寄送达、网络指引等多种有效手段办理登记业务,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实现最快办理,最多跑一次。按照总局部署安排,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网上办”。加快推进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小餐饮许可网上办理,发放电子证书。

  3.省药监局审批事项“网上办”。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实现省本级审批事项100%“全程网办”。

  4.特种设备相关许可“网上办”。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等审批事项均采取网上办理,实行不见面审批。可通过省、市政务服务网、省政务办公布的电话等实行预约办理,也可以实行邮递办理。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办”。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线上办”“预约办”,通过线上申请审批事项,邮寄纸质申请材料,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引导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事前预约,合理安排办事时段,避免人员集中。

  二、扩大告知承诺制度适用范围

  6.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等六类食品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要件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先发证,疫情结束后组织现场核查。

  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我省疫情解除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对申请小餐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在我省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7.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凡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报告”符合要求者,当场发证。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暂停现场评审,改由通过专家文审、后续评审等方式进行。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9.开通登记注册业务绿色通道。对生产销售防疫用品的企业需要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的,坚持特事特办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当场受理及时发照。

  10.支持企业扩大医用防护服和医用口罩产能。完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企业“一企一策”,鼓励相关企业投产、转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加快投产、转产企业注册审批,对投产、转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的,收到技术审评报告1小时内完成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审批,全力支持进一步扩大医用防护服和医用口罩产能。

  加快复产复工疫情防护物资的审评认证。疫情防控期间,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防护物资生产企业进行注册前技术指导,采取专人全程介入、远程服务、电话沟通、现场辅导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注册申报。对重点企业实行注册审评非要件容缺审评,全天候受理等举措提高审评效率,实现快速审结。

  11.加速疫情防控所需相关药械应急审批。坚持容缺受理、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应急审批,加强对被国家药监局确定为药械应急审批产品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简化生产资质程序审批,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成立推进中药在疫情防控中应用工作业务专班,全程负责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急品种备案工作,积极承担政策及技术指导工作。

  12.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对《诊疗方案》中收载的抗病毒药品、生物制品、糖皮质激素类药品、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医用氧等疫情防控用药品的生产许可事项,实行优先审批;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的兼并重组,实行“一事一议”帮扶指导。

  13.开通知识产权相关许可的绿色通道。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提供绿色通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开辟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作用,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14.开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对作为液体消毒剂主要原材料的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双氧水、无水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许可,实行特事特办,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凡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报告”符合要求的,申请次日即派审查组实地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或者对有缺陷经过现场指导能够立即改正或承诺改正的企业,当日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办理许可的同时,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帮扶,全方位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15.开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开设审批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办理,缩短审批时限,做到即到即办,实现特殊审批事项快速便捷,待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充实施现场核查。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16.延长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

  17.延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限。对有效期届满或需要实地核查延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18.延长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的,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19.延长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期限。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疫情防控期间(自2020年1月25日(含)起)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有效期限截止到疫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

  20.延长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许可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器械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延续注册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人承诺电子申报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的可先行办理备案,相关资料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补交;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企业承诺生产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先行办理延续,相关资料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补交。

  21.延长办理专利相关期限。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对于请求恢复权利的开通绿色通道。

  22.延长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测机构许可期限。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暂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已经受理申请或者新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等,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确保相关工作质量。对现场评审已经结束,需要在疫情期间对现场评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认的,尽量采取邮寄资料书面确认,不宜书面确认的可采取远程视频确认,确实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可适当将整改期延长。

  23.延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测人员许可期限。暂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损检测人员考试工作,待疫情解除后恢复考试。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焊接除外)到期需要复审的,实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对于焊接作业人员证书到期(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需要复审的,延期进行复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需要采用考试方式换证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由于考试暂停,导致补考时限超过要求的,其补考时限顺延12个月。

  24.合理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期限。至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25.延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期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申请复查换证延续有效期,若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直接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待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充实施现场评审。

  五、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26.开展“一企一书一策”质量帮扶。围绕促生产、保供给的任务,发挥专家和技术机构的技术优势,实施“一企一书一策”,围绕原材料把关、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质量管理、标准执行以及人员技能培训等方面,指导企业完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27.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和技术服务。对于涉及企业复工复产和较为成熟的疫情防控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需求,简化制定程序,缩短制定周期。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涉及企业复工复产和新冠病毒防疫等方面的团体标准。

  提供标准化咨询。疫情防控期间,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提供查询检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服务,帮助企业制定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标准,提供商品条码质量检测,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28.强化企业复工复产计量帮扶。实行计量型式批准专人负责制,在企业提交申请后指定专人负责后续工作,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省内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要采取绿色通道、加班加点等多种方式缩短型式评价试验时间。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期,在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得强制要求企业送检。

  29.加强对申请CCC免办业务企业帮扶指导。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延迟开工或人员隔离办公产生的申请材料不全,在企业自我承诺后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免办条件涉及防疫有关的进口产品,即时办结免办证明。

  引导认证机构强化认证主体责任意识,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防控期间针对认证实施的优化调整措施,切实提供优质认证服务和技术支持。

  30.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坚持依法行政和“容错”监管相结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仪器设备无法及时检定或校准,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其他溯源方式可以确保量值准确的,允许其继续开展检验业务。

  卫生疾控、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检验检测服务,要规范检验检测操作方法流程,切实做到过程可追溯,检验质量有保证。对于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要实施特事特办、随送随检。

  疫情防控期间,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向复工企业开通检定校准、检验检测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保障防疫定点医院、医疗机构、防控用品生产企业等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涉及产品的检验检测。对重点机场、车站、地铁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测温设备,第一时间安排计量检定、校准。对各类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物资、特种设备,压缩检验检测周期。

  六、减免审批和技术服务费用

  31.免收疫情防控医疗器械注册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省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

  32.减免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省内应急物资,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的检验检测服务和湖北省企业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医疗器械、药品、食品、农产品、工业产品、纤维制品等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减半。

  七、优化企业信用监管

  33.支持企业修复信用复工复产。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市监明电〔2020〕15号)明确的原则,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信用修复工作,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不见面,简化流程,快办快结。企业申请修改以前年度年报信息,参照信用修复做法远程受理和审批。

  八、严查违规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

  34.切实减轻复工复产企业负担。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依法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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