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18]79号)

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7-31 点击:848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7-31
失效/废止日期: 2023-07-31
发布文号:湘政函[2018]79号
实施日期: 2018-08-0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为加强我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二、禁猎(捕)区城:全省行政区域。

    三、禁猎(捕)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具体物种可在湖南省林业厅官网(htp:/ny.hunan.gov.cn)规范性文件栏目查询。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报批。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保护合作机制,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林业和溢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地要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责任,对不担当、不作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吃食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出售、购天、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机关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湖南省林业厅举报电话为0731-85533763,湖南省畜牧水产局举报电话为0731-85522716。

    七、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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