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更新时间:2020-02-08 点击:1647
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省集贸市场(商场)监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价格法》《计量法》等法律,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贸市场(商场)疫情防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青海省集贸市场(商场)疫情防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商场)监管,阻断疫情通过市场传播,最大程度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商场)是指由开办者在全省范围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各类农副产品、商品经营,并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二章集贸市场(商场)开办者责任
第三条 集贸市场(商场)开办者是农副产品、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一)应当遵循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农副产品追溯体系,建立销售台帐档案,健全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
(二)应当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督促经营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三)应当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确保集贸市场(商场)鼠、蚊、蝇等病媒生物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1.加强集贸市场(商场)垃圾运输车和手推式垃圾收集车等密闭存放、运输,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水平;督促经营者做好农副产品进入市场前的清洁处理,去除泥土、黄叶、烂叶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数量。
2.在集贸市场内(商场)及周边下水道口加固、安装防鼠设施,放置毒鼠器,每半月投放毒鼠饵料1次,每周巡查一次。
3.在加工、销售、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场所的房间配备纱窗、纱门、纱罩、玻璃柜等防蝇蚊设施;及时清除各类小容器积水,减少蚊虫滋生。
第四条 集贸市场(商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商品:
(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其肉制品;
(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和其他农副产品;
(五)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章集贸市场(商场)经营者责任
第五条 集贸市场(商场)经营者是落实农副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疫情防控措施的直接责任人。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并遵守农副产品、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要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等;不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伪造数据和破坏铅签封。
第七条 集贸市场(商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一日一清消、一周一扫除、一月一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
(一)应当在每日收市后,将档口内残渣、垃圾等污物清除干净;用水将台面、地面、下水沟渠、店面周边地面清扫干净;对清洁后的台面地面、砧板工具等用具、档口进行消毒,并用清水冲洗消毒后的容器具、台面、砧板等。
(二)应当每周进行一次清洁消毒,对经营场所、运输工具等进行清扫;对下水道、店面周边地面等进行扫除;清洗干净后进行喷洒消毒。
(三)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清洁消毒,彻底清除粪便、垃圾和杂物;疏通下水道,清洁档口地面、墙面周边环境清洗干净彻底消毒。应当加强个人的清洗消毒防护。
第八条 喷洒消毒方法按《卫生防疫法》及《青海省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场监管部门责任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商场)农副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价格、计量、商标广告、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加强肉及肉制品“两证一票一报告”的查验,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销售野生动物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禽畜动物肉及肉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每天对市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档主开展晨检,责令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三)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在集贸市场(商场)出入口张贴疫情防控提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集贸市场(商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在疫情期间拒不履行防控责任,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防控工作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主动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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