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11-08 点击:749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局2019年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扎实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三项制度”有关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在市场监管领域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市场监管治理体系,确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建立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自2019年起,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面落实“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通过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全程记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对执法全过程实行可回溯管理,将法制审核覆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制度规范,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限要求、救济方式和监督方式、公开的载体等,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公示栏、政府网站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信息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公开,市场监管部门未设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信息应当在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需要依法处理。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
1.公开基本信息和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随机抽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程序的流程图,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清单编制和公开信息的基本要求。清单和指南的编制应当涵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基本信息:(1)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有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监管职责具体的事项)、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承办机构等。(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应当明确许可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流程时限、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4)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等。(5)救济方式和监督方式应当明确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二)规范事中公示
1.规范执法告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一般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规范政务服务信息公示。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集中、固定的办事场所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
1.依法公布执法决定。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依法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服务网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依法公布检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公布检查结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理情况。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好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规范文字记录
省局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为范本,结合我省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增加部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参照文本。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各项行政执法领域,规范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记录。
行政处罚的执法环节包括案源登记、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复核、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强制的执法环节包括报批、法制审核、实施并记录等。随机抽查的执法环节包括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抽取被检查对象、现场检查、结果公示、处理等。行政许可的执法环节包括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现场核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决定、送达等。
(二)规范音像记录
1.建立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适用情形、设备配置、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规范,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2.编制记录清单。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实际,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目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等音像记录内容。
3.全程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严格记录归档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探索音像记录即时上传存储模式,形成执法过程清晰、记录完整、网络同步、数据安全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发挥记录作用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对执法信息定期统计分析制度,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健全法制审核制度
研究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时限要求、审核结论、审核责任以及执法承办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等,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章可循。
(二)配备审核人员
市场监管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作为审核机构的,应当确定若干名具备条件的法制审核员,负责所承办重大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承办人员不得作为法制审核人员。
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不得少于2人。在法制审核中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三)编制审核清单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的重大决定事项进行梳理,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四)严格审核把关
按照确定的审核流程、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时限、责任等,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保全部重大执法决定均经过法制审核,保证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各司其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将“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实施“三项制度”的工作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延伸建立“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方面的工作,做好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融合,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体系。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业务系统建设,实现各类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探索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全面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市场监管行政决策水平。
(三)加强宣传培训
将“三项制度”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题培训课程,组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等认真学习“三项制度”,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推行“三项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经费投入
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部门预算中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省局要加强调研,结合我省有关工作要求和市场监管执法实际,主动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将市场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的需求列入政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加强督促检查
我省已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年底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情况纳入部门年底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六)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五型”政府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严格推进落实“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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