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19-09-24 点击:679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等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HJ 1030.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 1036—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等行业技术规范(见附件2-6),即日起,本市对食品制造、无机化学、聚氯乙烯、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食品制造、无机化学、聚氯乙烯、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行业,具体详见《2019年北京市第三批需申领排污许可证行业明细表》(见附件1)。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企业,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和执行日期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签署《承诺书》,并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特此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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