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海关 更新时间:2019-08-05 点击:909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切实做好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联网核查自动比对工作,提高联网核查自动比对通过率,近日海关总署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信息录入要求,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人在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项下“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框中“许可证类别”录入类别代码“526”,选择“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国家药监局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申报系统会根据证号直接调取对应的产品名称,由申报人确认是否为其申报产品。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望广大企业周知并按要求规范填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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